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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考试管理规定范文

2021-07-04 00:57分类:事例参考 阅读:

 

考风关乎学风、校风,我校非常重视考风考纪建设,逢考必严,以高考的标准抓平时的各类考试。为了增强考试的规范性,营造诚信考试的氛围,我校出台了《中学考试管理规定》,希望家长们认真阅读,及时告诫孩子遵守考试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我校将按规定处罚。

考试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科学地考查学生的学习能力,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考试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改革等,由课程考试处和教科处具体实施。

第二条 组织机构

组长:周守勤

副组长:徐健、管仕华、周霓、余国庆

成员:祝堂永、林智慧、陈志军、徐强、郑招泉、吴处火、郑斌、苏许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祝堂永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三条 命题工作的总原则是以提高考试质量为根本,既要坚持客观命题的方向,又要考虑学科特点。

第四条 课程考试处负责选拨教师组成学科命题小组,由学科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原则上由两人负责命题),教研组长或命题小组组长负责审题。组长审核无误后将电子稿交课程考试处,由课程考试处安排印制试卷。

第三章 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月考、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市、区统考、联考等大型考试由课程考试处负责;周测、天天练等由年级部负责。

第六条 考试考务。由课程考试处编排考场,实行单人单座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随机编排考生座位。

第七条 试卷印制、保管与保密。试卷印制、保管,自始至终要有专人负责。加强试卷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试卷泄密现象,应及时报课程考试处作突发事件处理,经查后要追究事故的责任人,并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四章 监考、巡视和阅卷

第八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学校加大监考教师违纪处理力度,及时处理违反监考守则的老师。特别对监考不到位、玩手机、读书报、迟到等违反监考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严格按规定处理;管理人员巡考发现舞弊,将公示考生和监考人员等信息。监考教师违纪处理根据《中学教师工作综合考评方案》中教师违纪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九条 课程考试处要根据试场数,每一考场(或教室)要选派一至两名认真负责的教师参加监考工作。

第十条 监考要求:

1.开考前二十分钟,监考人员应准时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 ;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组织考生对号入座,同时进行清理考场,要求考生将除考试必备的文具外的书籍等存放到指定位置,提示考生做好考试准备。

2.开考前五分钟,监考老师将试卷发放给考生,并提醒考生将班级、考号和姓名等信息准确填写在密封线内。要认真核对考生填写信息,指导考生正确填写答题卡。

3.监考人员对试题不做任何解释,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影响考生答题。对试题印制模糊不清、空白漏印、内容错误等情况,必须及时向巡考或考务组反映。

4.监考老师既要一丝不苟、严肃认真维护考场纪律,又要热情耐心,关心爱护考生。发现无故缺考或考生有病及出现其他意外事故不能继续考试时,应及时报告巡考或考务组。

5.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集中精力,严肃认真,不与考生随意攀谈,不得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不看书、不闲谈、不擅自离开考场、不吸烟、不吃零食、不接打手机等),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6.收卷时,要逐一检查试卷份数,试卷顺序按小号在前大号在后,不得错装、倒装、漏装、丢失。

7.监考教师严格执行考试时间,要求学生不提前交卷,正确引导学生复查试卷。

8.监考教师要负责考场纪律、考场卫生以及公物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考试巡视工作。学校管理人员组成巡考组,每幢教学楼的管理人员每场均要巡视不少于三次,并填写巡考记录表,巡视人员负责对监考教师的督查与评价。监控人员应及时作好考场巡视记载,监控室发现考试中有监考老师违纪及学生舞弊行为要及时报告巡考人员或考务人员。学校组织的大型考试聘请家长代表参加巡考与监考。

第十二条 阅卷要求

1.大型考试原则上实行网上流水阅卷。阅卷实行阅卷组长负责制,由阅卷组长统一分配阅卷任务,课程考试处负责扫描试卷。

2.要树立责任意识、公平意识。阅卷人员要服从阅卷组长的分工,阅卷前由阅卷组长组织课任老师核对答案,并组织学习评分标准和阅卷要求,若发现自行不能处理的问题,须及时与相关负责人联系。

3.阅卷必须客观、公正、公平,严格掌握评分标准,认真按评分标准阅卷给分,要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严格把握评分细则,不得随意更改评分标准。

4.手工阅卷必须用红笔书写,阅卷要有批阅痕迹。答案完全正确时统一打"√",完全错误时打"×",部分正确在错误处用下划线标明。评分时一律按得分(正分)标示。大题、小题均要标示得分,最后大题得分要登记在试卷标头上对应的分数框内。

5.阅卷后要进行认真复核,发现漏评、漏记或分数统计错误应及时更正;对评定分数或总分记录进行修改时,阅卷人必须签名。

6.阅卷中,要爱护试卷,不得有撕烂、污染或丢失试卷的现象出现,不得私自拆开试卷,严禁将试卷带离规定阅卷点评阅。

7.所有试题批阅完毕后,由阅卷组长收齐所有试卷,安排累分、登分、核分。阅卷结束后由阅卷组长将试卷、分数登记表收齐统一交课程考试处,成绩由课程考试处安排专人进行录入、统计。

第五章 考试教育和作弊处罚

第十三条 加强对学生进行诚信应考教育。让学生充分认识到考试作弊的危害性,增强遵规守纪的意识。每次大型考试前各班要组织学生学习考试制度,学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十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0.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1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5.其他作弊行为。

对有上述作弊行为的学生,依据《中学学生处分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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